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杭州驻沪企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Hangzhou enterprises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CCHES。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省杭州市驻沪企业组织自愿组成,并经杭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在沪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杭州市驻沪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杭沪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单位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杭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
(二)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组织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绩;
(六)开展企业的各类专业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4、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免费浏览本会网站,提供一个免费信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协助本会发展符合要求的新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
(五) 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审核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顾问;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上述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均需作会议记录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首届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会长议事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本会的年度运营计划、财务计划。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会计账册和凭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