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南精北快”总战略和“服务业导向”分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集聚创业创新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富有下城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推进“繁华时尚之区”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杭州市石桥镇政府将于9月15日召开招商引资座谈会。
招商引资信息:(更多详情,请致电咨询:021-51552789*817 陈钰嫣)
关于印发《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南精北快”总战略和“服务业导向”分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集聚创业创新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富有下城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推进“繁华时尚之区”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引导”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做大做强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首次列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名单的企业总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依据总部企业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扶持,对引进的浙商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税收亿元企业每上一个亿元台阶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税收比上年(最高年度)新增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市。对经区上市办批准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境外上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借壳上市企业和新引进的上市公司总部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四)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区纳税满三年且年均税收500万元以上、税收年均增幅超过10%的企业(不含股权转让和固定资产处置等一次性收入和房地产企业),从第四年起五年内每年按当年比上年(最高年度)新增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年纳税百强企业,在我区指定的商务楼宇中一次性购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500—10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购房资助,资助资金分三年到位。
(六)鼓励企业重组兼并。鼓励优质大企业重组兼并经营困难或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中小企业,在重组兼并后按企业第一年产生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资助。
(七)评选表彰区重点企业。每两年组织评选区重点企业,并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新兴产业,鼓励转型升级
(八)支持重点新兴产业发展。经认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五大产业的企业,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20%—100%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实施信贷支持优先。对重点新兴产业企业可优先给予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盛世武林、联保通和科技风险池的信贷支持,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推荐立项和资助。
(十)推进信息化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30)万元、15(8)万元、6(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强的企业实施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8%以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施的项目分别在实际投资额的10%和12%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一)推进技术标准研制。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并替代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企业研发、生产先进节能降耗设备,以及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节能降耗效果显著的,其单个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7%以内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评定为省级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采用高新技术实施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区重点企业实施的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7%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绩效显著项目,可适当降低实际投资额限制。
(十四)支持北部产业升级。“10%留用地”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建成营业后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规模,给予经合社50—100万元资助。
(十五)支持改造提升。对“拆复建”项目和利用原有厂房、市场等进行改造并“腾笼换鸟”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按其展位费50%-100%给予资助,境内参展全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境外参展全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发展楼宇经济,鼓励产业集聚
(十七)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单幢商务楼宇年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税收亿元楼宇每上一个亿元台阶给予5万元奖励;强化楼宇招商,加快楼宇更新,完善楼宇配套,提升楼宇档次,发展特色楼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对新引进大型(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资助。对新引进大型(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资助,第二年、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十九)支持商贸服务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建设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区重点企业实施的项目,在实际投资额的7%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十)推进产业园(基地)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建(改建)产业园(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所有入驻企业实现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量部分的5%资助主办单位,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产业园(基地)分别给予产业集聚区的主办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支持特色街经济发展。对列入区政府重点发展的特色街区,由区政府研究给予“一街一策”的政策支持。
(二十二)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起三年内按孵化器内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孵化器50%、30%、20%的资助。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孵化器主办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自主创新,鼓励人才培育
(二十四)鼓励专利创造应用。企业新获得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每件限奖励在二个国家的申请);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每件给予1万元和1000元奖励。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零突破企业(以授权为准),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在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市、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和“杭州市流通领域‘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添置科研装备、引进人才和科研开发。
(二十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国家重点扶持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通过市级认定或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鼓励企业提高创新水平。已在区内实现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分别给予第一、第二完成单位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10万元、7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科研设计院所或科技中介机构获得上述奖项,未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获得全国性行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资助,后两年给予50%资助。
(三十一)创新人才培育机制。积极引进和培育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521”计划等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建立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三十二)本意见的扶持对象原则上是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的独立核算纳税企业,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三十三)企业当年获得区财政各类扶持资金,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财力为限(新办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三年内对其全部扶持资金原则上以其三年内产生的区地方财力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扶持资金原则上均以其上年度区地方财力为限)。
(三十四)企业申请的扶持项目适用同一类别多项扶持条款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适用同一类别扶持条款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企业申请扶持的同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十五)本意见中根据企业形成区地方财力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的政策条款,企业必须通过申报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予以兑现。
(三十六)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协商确定。
(三十七)本意见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意见中所涉及的“第一年”,如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是上半年,则第一年为当年;如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是下半年,则企业可以选择当年或次年为第一年。
(三十八)如果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将财政收入级次迁出下城区的,所享受的区级财政资助资金须退还区财政。
(三十九)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确需重点扶持的,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相关扶持政策。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到的或在执行中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十)本意见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