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1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3月27日发布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2012]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多元出资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困难、缺乏资金无疑是发展过程中最为普遍的、也最为棘手的障碍。因此,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了多项政策以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解决上述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要快速办结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权登记。由于股权及动产的价值较易评估,所以以股权质押及动产抵押的方式获得融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普遍性,因此《实施意见》特别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于股权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快速办理。然而就商标权质押而言,商标的估值一直是商标权质押中的一大障碍。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开展商标质权登记,表明政府将会鼓励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上述政策将无疑有利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缓解资金压力。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研究并支持利用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出资方式进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虽然《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非货币出资,但相对比较原则性。而此次《实施意见》对部分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鼓励和支持。对于部分企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也是非常积极的信号,这将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更为有效地借助其所拥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予以出资。
为了提供相应的金融配套服务,《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到要支持各类投融资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这样可以有效帮助和解决各类企业存在的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
二、促进产业升级,引导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
《实施意见》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要采取鼓励、限制、规范、淘汰等不同措施,差别对待,以此促进上海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无疑将获得政府更多的扶持政策。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做投资决策时,应将是否符合上海市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定位纳入考虑范围。
对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已经成为政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兴产业。为此,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梳理研究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规范新兴行业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
三、创新注册登记手续,方便企业办理
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上海市将进一步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的工作,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从目前的实务来看,新设企业的并联审批事项范围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税务登记证登记。其他新设企业所需的审批事项暂未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不久之后新设企业将更为便捷。
住所设在上海的特大型企业原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为方便办理注册手续,降低商务成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将登记管辖权下放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将建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原先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